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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期間:3/20日中午12時起至6/7或額滿為止 前往報名
八、比賽地點: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館 (台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
富邦甲子盃-2024活動說明
報名期間:3/20日中午12時起至6/7或額滿為止 前往報名
活動洽詢電話:02-25039333
一、宗旨:為倡導活躍健康以及人際共融,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台北富邦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
三、共同主辦: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中華職業圍棋協會
五、承辦單位:第文企業有限公司
六、執行單位:享動行銷工作室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6日 星期六
八、比賽地點: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館 (台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
(交通資訊請點此)
九、比賽項目:桌球、圍棋
十、報名:
- 資格: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符合各組比賽年齡規定者均可報名參加,每人限報單一項目之單一組別。
- 日期:自113年3月20日中午12時起至113年6月7日或額滿為止。
- 方式:請於 「2024富邦甲子盃」活動報名網頁 進行線上報名。
十一、所有參賽者於比賽當日報到時,需攜帶附本人照片及身分證字號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等,供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查驗。
十二、比賽會場設有醫務組並投保公共意外險。惟公共意外險僅理賠因意外所受之傷害,參賽者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理賠範圍內。參賽者出賽時請衡量個人之身體健康狀況,身體不適者請勿出賽,如勉強出賽致發生任何事故,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十三、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因辦理比賽之需求蒐集參賽者個人資料(詳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說明)。
十四、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以其全名方式公布得獎名單。
十五、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拍攝並授權主辦單位,不限區域永久使用參賽者肖像於本比賽中;並同意授權主辦單位得基於形象及活動宣傳之目的,就前開含有參賽者肖像之照片及影片等素材,於所有媒體媒介為包含但不限於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公開演出或其他使用方式。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得將相關權利再受權富邦金融控股(股)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使用。
十六、若有颱風來襲或天災不可抗拒之情事者,經主辦單位評估後得通知參賽者比賽延期或停辦。
十七、凡參與比賽者,視同同意遵守本競賽規程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之規定,主辦單位得自行增訂、修改、刪除或終止規程簡章內容及獎項等細節之權利,無需進行事先通知或取得參賽者的同意。
十八、修改或變更後規程簡章若在官方網站上公佈,即有效替代先前之規程簡章。參賽者應隨時查閱最新版之規程簡章,若參賽者不接受官方網站於任何時間對本競賽規程簡章修改或變更後的結果,請於修改或變更後3日內通知承辦單位,放棄其參賽資格;若逾3日未通知者,則視為接受所有規程簡章之變更。
桌球項目規則
(一)個人組
設男子、女子單打及60歲、70歲(及以上)交叉分為4組,每人限報名1組組別 | 人數上限 | 年齡限制 |
---|---|---|
男60 | 48 | 限民國53年次或以前出生 |
女60 | 18 | 限民國53年次或以前出生 |
男70 | 48 | 限民國43年次或以前出生 |
女70 | 18 | 限民國43年次或以前出生 |
(二)團體組
為百歲雙打之二人組合,分為綜合組(女/女或男/女)、男雙組(男/男)及120歲雙打組(女/女或男/女)共3組,唯二人年齡應符合下列三項規定:
組別 | 人數限制 | 年齡合計 |
---|---|---|
綜合組24隊 | 二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 二人年齡合計應為100歲(含)以上 |
男雙組48隊 | 二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 二人年齡合計應為100歲(含)以上 |
120歲雙打組16隊 | 二人須皆滿60歲(含)以上 | 二人年齡合計應為120歲(含)以上 |
※以上各組年齡之計算均以年次為準,例如60歲組為民國53年或以前出生者,餘各組類推,每人僅限報名「個人組」或「團體組」其中一組參賽,若報名組數過少,得以合併或取消組別等方式調整。
(三)113年6月17日中午12時於活動報名網頁公告賽程
(四)比賽獎勵
取各組前四名依名次頒發獎盃或獎牌及獎金
組別 | 獎項 | 金額(元) |
---|---|---|
個人組 | 冠軍 | 10,000 |
亞軍 | 6,000 | |
季軍(2名) | 2,000 | |
團體組 | 冠軍 | 20,000 |
亞軍 | 12,000 | |
季軍(2組) | 4,000 |
※註:本獎項為競技競賽所得,依稅法規定,中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獎項金額高於新台幣1,000元者,依法須申報所得;高於新台幣20,000元者,另須由主辦單位先行代扣繳10%之稅額。請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報稅憑證。中獎者應自付中獎獎項之稅金,否則視同放棄。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比賽細則
- 禁止使用國際桌球總會(ITTF)最新公告公認以外之不合格及變造膠皮。
- 參賽人員應穿著運動服裝、短褲出場比賽,禁穿白色上衣及短褲,並於球衣背面別上大會發給之姓名號碼布。
- 賽程表公佈之後,非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更換隊員名單。比賽日當週,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隊員更換要求。
- 參賽者出賽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以備查核,證明文件必須附有照片,不可影印,否則以棄權論。
- 該場比賽凡發現冒名頂替情事應當場向裁判提出抗議,如成立則喪失比賽資格。比賽結束後一概不受理。
- 為不拖延比賽時間,賽中得實施比賽促進制。
- 參賽者應於預定比賽時間前30分到指定賽場檢錄,逾5分鐘不出賽,由裁判宣布棄權不得異議,比賽時間若異動,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 為配合環保,請參賽選手自備飲用水與水壺/杯。
- 比賽爭議如規則無明文規定,以裁判長為最終決。
- 除上述明定之比賽細則條文,其餘規則以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桌球規則為準。
圍棋項目規則
(一)個人組
- 資格:年齡應為60歲(含)以上,限民國53年次或以前出生,設高段組(6-7段、4-5段A組、B組及低段組(1-3段)A組、B組,每人限報名1組,以報名時段位為準。
- 高段組(業餘6-7段)
- 4-5段組(業餘4-5段分A、B兩組)
- 低段組(業餘1-3段分A、B兩組)
- 賽制:
- 個人組每組上限為16人。
- 個人組參照中華民國圍棋協會規定,採瑞士制賽程,同組一律分先。
- 個人組每組正規賽事為三局,各組的全勝再加賽一局決定冠亞軍。
- 各組季軍則依照三局的輔分計算排名,如果遇到輔分相同則由大會現場抽籤決定名次。
(二)團體組
- 資格:為不限性別與職業/業餘之方式組隊,每隊三人,唯年齡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三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 三人均應為6歲(含)以上,即民國107年次或以前出生
- 以上年齡之計算均以年次為準,例如60歲即為民國53年或以前出生者。每位選手限報名「個人組」或「團體組」其中一組參賽,若報名組數過少,得以合併或取消組別等方式調整。由主辦單位依照報名選手之棋力分為A、B二組。
- 賽制:
- 團體組分為A、B二組,每組上限為16隊
- 參賽者應於預定比賽時間前10分鐘到各組裁判區繳交排陣單,逾時未繳則大會將以前一場的對陣排陣
- 團體組賽事採用瑞士制比賽三輪,每一輪比賽2勝以上之隊伍為獲勝,同組一律分先各組的全勝再加賽一局決定冠亞軍
- 各組季軍殿軍則依照三局的輔分計算排名,如果遇到輔分相同則由大會現場抽籤決定名次
- 團體組季軍、殿軍成績計算方式:
以團體勝場為主分,每一勝場得主分一分,依主分成績決定名次,若主分相同則比輔分;第一輔分為所有遭遇隊主分之總和,第二輔分為所負遭遇隊主分之總和,第三輔分為交戰成績,第四輔分為本隊所有之勝局總和,第五輔分為第一台總勝局數
(三)113年6月17日中午12時於活動報名網頁公告賽程
(四)比賽獎勵
各組依名次頒發獎盃或獎牌與獎金
組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獎金小計 | |
---|---|---|---|---|---|---|
個人組 | 6.7段組 | 10,000 | 5,000 | 3,000 | 1,000 | 19,000 |
4.5段A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
4.5段B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
低段A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
低段B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
團體組 | A組 | 30,000 | 15,000 | 6,000 | 5,100 | 56,100 |
B組 | 30,000 | 15,000 | 6,000 | 5,100 | 56,100 | |
獎金總計 | 86,000 | 47,000 | 23,000 | 15,200 | 171,200 |
※註:本獎項為競技競賽所得,依稅法規定,中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獎項金額高於新台幣1,000元者,依法須申報所得;高於新台幣20,000元者,另須由主辦單位先行代扣繳10%之稅額。請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報稅憑證。中獎者應自付中獎獎項之稅金,否則視同放棄。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比賽細則
- 採用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比賽規則,數子法:一律採計黑棋,黑184.5子勝。
- 用時:採包辦制,每方各三十分鐘。
- 參賽人員於報到後需於衣服背面別上大會發給之姓名號碼布。
- 賽程表公佈之後,非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更換隊員名單。比賽日當週,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隊員更換要求。
- 參賽者出賽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核,證明文件必須附有照片,不可影印,否則以棄權論。
- 發現冒名頂替情事應當場向裁判提出抗議,如成立則該員喪失比賽資格。
- 遲到15分鐘,由裁判宣布裁定敗,且不得異議,比賽時間若異動,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 為配合環保,請參賽選手自備飲用水與水壺/杯。
- 凡有冒名頂替者喪失比賽資格,比賽成績不予列入。
- 對局中如遇爭議,可將計時器暫停,並請求各組裁判處理。
- 比賽爭議如規則無明文規定,以裁判長判定。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說明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告知事項:
- 蒐集個人資料機關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單位)。
- 蒐集之目的:富邦甲子盃競賽(以下簡稱本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之行銷、紀錄、舉辦及數據分析使用。
-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自報名或為其法定代理人參加本活動之日起至所有本活動相關事宜辦理完成及蒐集目的消失止(或終止營運之日、停止提供服務之日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等地區利用。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由本單位承辦人員(包含但不限於受僱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履行輔助人)於辦理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依通常作業所必要之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件及紙本)利用此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包含本單位及與特定目的相關之往來合作對象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中華民國圍棋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中華職業圍棋協會、第文企業有限公司 享動行銷工作室。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台端得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方式向本單位提出申請,以行使下列權利:
- 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惟本單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請求補充/更正個人資料,惟依法台端應適當闡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單位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台端得向本單位請求停止蒐集;
-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單位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本單位因辦理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單位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本單位因辦理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若有個人資料權益相關問題,請聯絡02-25039333,並告知台端姓名以及活動名稱,於收台端之要求後,我們將在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及合理期間內依台端之要求進行處理。
二、台端為報名或為其法定代理人報名本活動填寫個人資料及本活動報名表後,以任何方式遞送至本單位收執時,均視為台端已同意其所填寫資料中之個人資料,供本單位於辦理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此外,台端可自行決定是否填寫相關之個人資料欄位,若台端選擇不願填寫,本單位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而致台端無法參加本活動或使用本單位所提供之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三、個人資料安全措施:本單位將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建構完善措施,保障台端個人資料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