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項目規則
(一)個人組
以 2024 年前四名為種子。設男子、女子單打及60歲、70歲(及以上)交叉分為4組,每人限報名1組
組別 |
人數上限 |
年齡限制 |
男60 |
48 |
限54年次(含)以前出生 |
女60 |
18 |
限54年次(含)以前出生 |
男70 |
48 |
限44年次(含)以前出生 |
女70 |
18 |
限44年次(含)以前出生 |
(二)團體組
為百歲雙打之二人組合,分為綜合組(女/女或男/女)、男雙組(男/男)及120歲雙打組(女/女或男/女)共3組,唯二人年齡應符合下列三項規定:
組別 |
人數限制 |
年齡合計 |
綜合組 |
上限為36隊/ 72名(女/女或男/女) |
二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年齡合計應為100歲(含)以上。 |
男雙組 |
上限為36隊/ 72名(男/男) |
二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年齡合計應為100歲(含)以上。 |
120歲雙打組 |
上限為16隊/ 32名(女/女或男/女) |
二人須皆滿60歲(含)以上, 年齡合計為120歲(含)以上。 |
※以上各組年齡之計算均以年次為準,例如60歲組為54年(含)以前出生者,餘各組類推,每人僅限報名「個人組」或「團體組」其中一組參賽,若報名組數過少,得以合併或取消組別等方式調整。
(三)114年6月18日中午12時於活動報名網頁公告賽程。
(四)比賽獎勵
取各組前四名依名次頒發獎盃或獎牌及獎金(以下幣別均為新台幣)
組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季軍 |
獎金小計 |
個人組 |
男子60歲組 |
10,000 |
6,000 |
2,000 |
2,000 |
20,000 |
男子70歲組 |
10,000 |
6,000 |
2,000 |
2,000 |
20,000 |
女子60歲組 |
10,000 |
6,000 |
2,000 |
2,000 |
20,000 |
女子70歲組 |
10,000 |
6,000 |
2,000 |
2,000 |
20,000 |
團體組 |
綜合組 (女/女或男/女) |
20,000 |
12,000 |
4,000 |
4,000 |
40,000 |
男雙組 (男/男) |
20,000 |
12,000 |
4,000 |
4,000 |
40,000 |
120歲組 (女/女或男/女) |
20,000 |
12,000 |
4,000 |
4,000 |
40,000 |
獎金總計 |
100,000 |
6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0 |
※註:本獎項為競技競賽所得,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中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獎項金額高於新台幣1,000元者,依法須申報所得;高於新台幣20,000元者,另須由主辦單位先行代扣繳10%之稅額。請中獎者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報稅憑證。中獎者應自付中獎獎項之稅金,否則視同放棄。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比賽細則
- 禁止使用國際桌球總會(ITTF)最新公告公認以外之不合格及變造膠皮。
- 參賽人員應穿著運動服裝、運動短褲出場比賽,禁穿白色上衣及非運動短褲,並於球衣背面別上大會發給之姓名號碼布。
- 賽程表公佈之後,非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更換隊員名單。比賽日當週,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隊員更換要求。
- 參賽者出賽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以備查核,證明文件必須附有照片,不可影印,否則以棄權論。
- 該場比賽凡發現冒名頂替情事應當場向裁判提出抗議,如成立則違規者喪失比賽資格。比賽結束後一概不受理。
- 為不拖延比賽時間,賽中得實施比賽促進制。
- 參賽者應於預定比賽時間前30分到指定賽場檢錄,逾5分鐘不出賽,由裁判宣布棄權不得異議,比賽時間若異動,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 午餐及飲用水由大會提供,為配合環保,請參賽選手自備飲用水與水壺/杯。
- 比賽爭議如規則無明文規定,以裁判長為最終決。
- 除上述明定之比賽細則條文,其餘規則以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桌球規則為準。
圍棋項目規則
(一)個人組
- 資格:年齡應為60歲(含)以上,限民國54年次(含)以前出生,設高段組(6-7段)、中段組(4-5段A組、B組)及低段組(1-3段A組、B組),每人限報名1組,以報名時段位為準。
組別 |
人數限制 |
高段組 (6-7段) |
上限為16名 |
中段A組 (4-5段) |
上限為16名 |
中段B組 (4-5段) |
上限為16名 |
低段A組 (1-3段) |
上限為16名 |
低段B組 (1-3段) |
上限為16名 |
- 賽制:
- 個人組參照中華民國圍棋協會規定,採瑞士制賽程,同組一律分先。
- 個人組每組正規賽事為三局,各組的全勝再加賽一局決定冠亞軍。
- 各組季軍則依照三局的輔分計算排名,如果遇到輔分相同則由大會現場抽籤決定名次。
(二)團體組
- 資格:為不限性別與職業/業餘之方式組隊,每隊三人,唯年齡應符合下列規定:
組別 |
人數限制 |
年齡合計 |
圍棋團體A組 |
上限為16隊/48名 |
三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三人均應為6歲(含)以上,即108年次(含)以前出生。 |
圍棋團體B組 |
上限為16隊/48名 |
三人中至少一人應為60歲(含)以上, 三人均應為6歲(含)以上,即108年次(含)以前出生。 |
※以上年齡之計算均以年次為準,例如60歲即為54年次(含)以前出生者。每位選手限報名「個人組」或「團體組」其中一組參賽,以報名時段位為準。
※若報名組數過少,得以合併或取消組別等方式調整。由主辦單位依照報名選手之棋力分A、B二組。
- 賽制:
- 團體組分為A、B二組,每組上限為16隊
- 參賽者應於預定比賽時間前10分鐘到各組裁判區繳交排陣單,逾時未繳則大會將以前一場的對陣排陣
- 團體組賽事採用瑞士制比賽三輪,每一輪比賽2勝以上之隊伍為獲勝,同組一律分先各組的全勝再加賽一局決定冠亞軍
- 各組季軍殿軍則依照三局的輔分計算排名,如果遇到輔分相同則由大會現場抽籤決定名次
- 團體組季軍、殿軍成績計算方式:
以團體勝場為主分,每一勝場得主分一分,依主分成績決定名次,若主分相同則比輔分;
第一輔分為所有遭遇隊主分之總和,第二輔分為所負遭遇隊主分之總和,第三輔分為交戰成績,第四輔分為本隊所有之勝局總和,第五輔分為第一台總勝局數
(三)114年6月18日中午12時於活動報名網頁公告賽程
(四)比賽獎勵
各組依名次頒發獎盃或獎牌與獎金
組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獎金小計 |
個人組 |
6.7段組 |
10,000 |
5,000 |
3,000 |
1,000 |
19,000 |
4.5段A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4.5段B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低段A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低段B組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0 |
團體組 |
A組 |
30,000 |
15,000 |
6,000 |
5,100 |
56,100 |
B組 |
30,000 |
15,000 |
6,000 |
5,100 |
56,100 |
獎金總計 |
86,000 |
47,000 |
23,000 |
15,200 |
171,200 |
※註:本獎項為競技競賽所得,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中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獎項金額高於新台幣1,000元者,依法須申報所得;高於新台幣20,000元者,另須由主辦單位先行代扣繳10%之稅額。請中獎者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報稅憑證。中獎者應自付中獎獎項之稅金,否則視同放棄。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比賽細則
- 採用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比賽規則,數子法:一律採計黑棋,黑184.5子勝。
- 用時:採包辦制,每方各三十分鐘。
- 參賽人員於報到後需於衣服背面別上大會發給之姓名號碼布。
- 賽程表公佈之後,非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更換隊員名單。比賽日當週,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隊員更換要求。
- 參賽者出賽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核,證明文件必須附有照片,不可影印,否則以棄權論。
- 發現冒名頂替情事應當場向裁判提出抗議,如成立則違規者喪失比賽資格。
- 遲到15分鐘,由裁判宣布裁定敗,且不得異議,比賽時間若異動,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 為配合環保,請參賽選手自備飲用水與水壺/杯。
- 對局中如遇爭議,可將計時器暫停,並請求各組裁判處理。
- 比賽爭議如規則無明文規定,以裁判長判定。